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83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荣胜通讯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西头新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048327Q。
经营者:潘晓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荣胜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