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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190号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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