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力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第**第12小区01C。
法定代表人:吴鸿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明华中心**楼**/div>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增利源日杂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凯亿莱市场内**9-10。
经营者:叶文彬,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晋江力绿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增利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增利源日杂店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