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7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下蔡社**之七> 法定代表人:郑国城。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