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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7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下蔡社**之七> 法定代表人:郑国城。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欢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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