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儒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CmbH],住所地:瑞,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ntonale18,6928Man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丽好,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群,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潘本翠,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开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颜丽好及二审上诉人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经管公司)、一审被告潘本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羿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羿丰公司是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对颜丽好将1C+3号涉案商铺转租给潘本翠的行为并不知情,在与颜丽好签署《市场管理规定》时,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监管措施并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瑕疵。
请求本院:1.撤销二审判决第1、2、3、5项,改判驳回迈可寇斯公司针对羿丰公司的全部请求;
2.撤销二审判决第2、3项,改判驳回由颜丽好对侵害迈可寇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全部诉讼费用由迈可寇斯公司、颜丽好承担。
迈可寇斯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执行完毕。
颜丽好提交意见称,羿丰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仍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其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白云经管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同意羿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审判决对于羿丰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羿丰公司认为,其在主观上没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客观上已尽应尽之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羿丰公司管理的“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业区域,羿丰公司作为市场的开办方和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承租方颜丽好对涉案商铺的转租行为并不能减轻或免除羿丰公司的管理义务。
被诉侵权商品并非隐蔽销售,而是展列于店铺中。
而涉案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羿丰公司在日常巡查和管理时应易察觉,其应当知道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并予以制止。
迈可寇斯公司以羿丰公司、白云经管公司、商铺经营者为被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多达三十余件,羿丰公司管理的皮具市场商铺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情况严重,作为市场管理者只要尽基本的监管义务足以发现。
迈可寇斯公司在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后,还向羿丰公司发送了要求其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以有效制止商户售假行为的律师函,羿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了任何监管措施。
二审法院认定羿丰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妥。
羿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羿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