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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冠朝镇一家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执19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冠朝镇一家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冠朝镇一家人超市;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和县冠朝镇一家人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冠朝镇319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6MA37TLLN6Q。

经营者:蔡士海,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执行人: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工业园跃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43814T。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县冠朝镇一家人超市、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泰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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