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202号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7738904B。
法定代表人:朱**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多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大道********代码91440300349882368H。
负责人:胡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多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3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