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国顺,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