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580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44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132870A。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
被告:深圳市邦驰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区1号工业园6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071972。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2940453N。
负责人:翁泽辉。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枫路(枫溪车站路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82046686M。
负责人:翁泽辉。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汕头金平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947854897。
负责人:翁泽辉。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邦驰路服装有限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汕头金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2020年8月17日,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