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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希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02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希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徐希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02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希希,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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