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77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勤,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余,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桂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