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77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黄桂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4民初3776号
案件名称377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黄桂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黄桂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77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勤,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余,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桂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