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东亭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汇荣路XXX号XXX幢7-1。
经营者:施素芳。
被告:广飞数码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为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泰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伍绍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东亭杂货店、广飞数码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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