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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246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46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MA6F8DL63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99号阳光市场2栋2单元1层67(2-1-67)号。

经营者:严辉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对被告清镇鹰牌卫浴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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