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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志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志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36号
案件名称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志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志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志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志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36号 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山村沿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巩伟鹏,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志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志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银桂南路29号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子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胡文雁,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志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志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9日,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义双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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