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35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
被执行人: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王庄村**/div>法定代表人:孟凡玲。
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博杭副食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砂山路**iv>经营者:熊安贵,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福公司)、江阴市周庄博杭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博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法律文书:聚满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博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聚满福公司赔偿均瑶公司150000元;
博杭超市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三项中的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聚满福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03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博杭超市已履行完毕,本院将5000元赔偿款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聚满福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依法扣划了聚满福公司存款,并将869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聚满福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