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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小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4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小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小花;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谢青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步行一街****。

法定代表人:谢青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花,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赤布村6巷******车间 法定代表人:唐春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谢青英,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谢小花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梓兴公司)、原审被告谢青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佳梓兴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银龙公司、谢小花、谢青英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佳梓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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