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38号原告:x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双城市xxx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xxx(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城市xxx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xxx(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x(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