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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721号
案件名称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渝州新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2771XY。

法定代表人:段图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0年9月17日,重庆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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