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49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4。
法定代表人:钱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市全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原告黄飞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