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
法定代表人:JaimeM.Lemons,经理。
被执行人: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王雪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树铭,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育烜,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江**云,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执行人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丁树铭、丁育烜、江**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3240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12383.97元,扣缴执行费3240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