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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重庆迈旭网络科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226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重庆迈旭网络科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迈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2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JBL1W。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重庆迈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创新发展中心****35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WDJ0E56。

法定代表人:梁仍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迈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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