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9540号原告:谢从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健,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王东丽,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谢从真与被告王东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谢从真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从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计2393.5元,由原告谢从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