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734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宁,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div>经营者:吕晓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