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环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凡灵风阀执行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百梁桥村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可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凡灵风阀执行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与宁波凡灵风阀执行器有限公司另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