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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677号
案件名称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77号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被告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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