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7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怡丰路**远洋新干线荣域花园(**)****211-B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260446。
法定代表人:杨燕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