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亿佳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疏港大道****5B代码91331002MA29XXQA6B。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亿佳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28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