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079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全民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程全民。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全民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的事项与(2020)鲁0211民初16948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本院认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