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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298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98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A2iv>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199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诉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鹿中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行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行船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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