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54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辉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