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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462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6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51LR9J。

经营者:刘天文,女,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3。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刘天文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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