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平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龙屋新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6AD8F。
经营者:朱平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平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