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子明,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