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天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钟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天津大悦城购物中心【2F-A8a】号商铺。
负责人:杨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南街**院****301。
法定代表人:李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