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魏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杭州坚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
住所地:荷兰王国艾德霍芬5656AE。
代表人:DanielX.Y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范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飞利浦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飞利浦公司起诉乐范公司,而乐范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飞利浦公司未作答辩。
京东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内涉及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案中,飞利浦公司起诉乐范公司、京东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认为乐范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京东公司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涉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飞利浦公司选择京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乐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日 涉案专利 “热皮肤处理设备”实用新型专利 (ZL20172096XXXX.8) 关 键 词 专属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N.V.);
原审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案件专属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第一审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