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丰联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
经营者:魏彬,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丰联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丰联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丰联经营部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4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