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67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来来豆浆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釜阳花园商业街北3-8、3-9 经营者:李立卫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来来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