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93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08796679法定代表人:孙九生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垣县花园副食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11BPR08经营者:张永立地址:长垣县蒲西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花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