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697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河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青堌集镇陈威眼镜店,住所地菏泽市曹县青堌集镇刘寨村上海明仁眼镜店。
经营者:陈威。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青堌集镇陈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魏心保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