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4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八号量贩,住所,住所地登封市市区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东辉。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八号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