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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梁立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763号
案件名称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梁立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新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尹长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经营者:梁立博,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苏0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集成式燃油预滤器泵油排气结构”(专利号为ZL20172143××××.4)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其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

2、2020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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