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1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陈思盈制衣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第二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ATLEX2。
法定代表人:陈振前。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陈思盈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