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3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清敏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怡善苑11号商铺经营者:王清敏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县清敏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