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13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城北加油站。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城北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