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2762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义乌市舒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舒美华,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舒美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