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3145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慧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芳草园****1103。
法定代表人:王少晶。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慧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