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87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大时代通讯配件店、张金欢: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大时代通讯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大时代通讯配件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号为(2020)陕01执188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大时代通讯配件店、张金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履行609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大时代通讯配件店将本案执行费50元已经交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87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