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82号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粉,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3日,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