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1081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鼎智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负责人:郑月亮,该厂经营者。
被告: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鼎智工艺品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