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97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盼,男,200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住邓州市构林工区黄牛良种繁育五分场57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411××××××××××××710。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汤某1,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盼及其辩护人汤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徐盼受雇于陈某1(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溪头社区××××××××××仓库内协助陈某1销售假冒成品鞋,负责假冒成品鞋的进出仓库和配货工作,并在上述仓库与位于厚街镇寮厦棉金大厦A1303号的峥峥鞋业店铺间运输、配送假鞋。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内抓获徐盼,并在该仓库缴获假冒“CHANEL”“Dior”“GUCCI”“BALENCIAGA”“JIMMYCHOO”“VALENTTNO”“HERMES”注册商标的成品鞋共计5164双(按正品价计算,共约价值为3145.46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鞋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证人田某1、黄某亮、方某1钰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徐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盼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盼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鉴于本案缴获的鞋子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盼是犯罪未遂、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但被告人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鞋子一批,予以销毁,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三、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车牌号为粤S×××××的面包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四、随案移送的红色努比亚牌手机一部,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